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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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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格板加工厂提示您,4.15日国家安全日 ,您知道多少?
文章作者:admin 上传更新:2020-04-15 08:57:22

关于国家安全,你知道多少?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把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要求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为迎接即将到来的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们将从今日起推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宣传,给大家进行一次深刻的国家安全知识普及吧!

01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我们常说“保家卫国”,

但国家安全意识到底如何呢?

都清楚吗?

国家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兴亡

还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

这些法律知识大家快学习起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一旦国家安全受损

我们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

所以,维护国家安全

也需要发挥每个人的力量

公民生活中应当注意哪些活动?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

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 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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